海关总署于2025年8月29日发布第181号公告,对进口水泥检验采信要求(即海关总署2023年第21号公告内容)作了修改。为回应社会关切,帮助国内外进出口企业和检验机构更好理解和准确把握2025年第181号公告修改后的进口水泥检验采信政策,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主要修订内容
(一)增加随附签封(带唯一性封识号)样品照片。
因散装水泥产品外观相似,随附的签封样品照片中,签封应包含唯一性封识号,以确保样品不被替换。
(二)缩短检验报告有效期。
受贮存环境和时间等因素影响,水泥产品长期存储存在性能降级和变质可能,参考《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23)有关要求,将检验报告有效期从六个月缩短为90天。
(三)增加对采信机构能力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七条有关要求,补充对采信机构ISO/IEC17020认可要求;结合进口水泥检验采信实施过程,增加对采信机构取样/制样和监装的能力要求。
(四)增加“申报要求”。
采信机构应在进口水泥申报前通过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除28d抗压/抗折强度项目以外的检验报告;取样后40天内补充提交28d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并在备注栏注明该报告对应的货物报关单编号。
(五)增加“采信条件”要求。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结果采信的,应符合下列要求:能够确认水泥生产企业按照《通用硅酸盐水泥出厂确认方法》(GB/T 39698—2020)已实施有效质量控制措施;同时能够提供该水泥生产企业相同品种/强度等级水泥近一年的季度质检记录;并承诺生产企业已按照《通用硅酸盐水泥出厂确认方法》(GB/T 39698—2020)实施出厂确认,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有效。对于补充提交28d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前已销售的水泥,能够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
(六)附件1“检验项目”栏增加部分项目。
根据《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23)要求,增加“放射性核素限量”的辐射安全要求;大宗商品取样/制样、装货等为检验关键环节,对检验结果起决定作用,因此检验项目增加“取样/制样”“监装”。检验项目技术规范由“GB 175—2007”修改为“GB 175—2023”;增加备注“技术规范若后续更新,以执行的最新技术规范为准”。
二、热点问题解答
问题1:进口水泥采信报告有效期为90天,是不是在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
答:水泥属于大宗商品,采信报告仅针对检验批次货物有效,船运进口水泥检验报告不能重复使用,陆运进口水泥将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检验批。
问题2:采信机构如果目前未获得ISO/IEC17020认可要求,可以通过分包方式取得资质吗?
答:为保障水泥进口检验采信稳定实施,已经纳入水泥检验采信目录的采信机构但未获得ISO/IEC17020认可要求的,应将监装、取样等业务分包给具有ISO/IEC17020认可要求的其他采信机构,待取得相关资质后尽快通过采信系统申请更改。新申请纳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须具备完整资质。
问题3:水泥采信机构可以将部分项目分包吗?
答:可以,但是分包方必须是进口水泥检验采信机构。
问题4:采信机构对样品管理有何要求?
答:采信机构取样、制样和存样的样品数量、重量、包装、签封和保存样品的环境条件必须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23)要求。
问题5:检验机构缺少监装资质认定或ISO17020认可,可以申请进口水泥采信吗?
答:不可以。按照本次公告,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监装资质认定或ISO17020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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