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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关于加强劣质散煤整治的通告
发表时间:2024-08-05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唐山市公安局


通  告


2024年  第3号


关于加强劣质散煤整治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广大群众清洁取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市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进劣质散煤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


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


二、整治内容


1.从事煤炭经营必须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依法规范经营。


2.“禁燃区”和“双代”完成改造区域,严禁销售和燃用煤炭。


3.严禁生产、销售、存储或燃用劣质民用散煤(全硫>0.5%、灰分>16%、挥发分>12%);严禁生产、销售、存储或燃用劣质民用型煤(全硫>0.5%、挥发分>12%);严禁工业用煤用于民用。


4.严禁走村串户、游击兜售、网络销售、电话约售等各种形式销售劣质散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存储和燃用劣质散煤。


三、凡违反上述通告事项的,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没收非法销售和燃用的劣质散煤。对于妨碍、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市劣质散煤整治工作,举报违法销售行为(有奖举报电话:12315),以实际行动为我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出积极贡献。


特此通告。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唐山市公安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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