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四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闭坑地质报告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采取安全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闭坑的监督管理”。
1.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注销前,按照《矿山地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347—2020)编制闭坑地质报告,报送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闭坑地质报告是矿山闭坑的地质依据,是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利用的基础资料,也是矿山剩余资源再开发利用的地质资料。
2.采矿权人在矿山闭坑前后应当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做好:一是完成土地复垦,包括清理废弃物、回填土壤、平整土地等,使土地能够重新用于农业、林业或其他用途。二是开展生态修复,包括在适宜的地区植树种草,恢复植被覆盖,建设水土保持设施,减少水土流失等。三是开展水污染治理,包括污水处理、废水回收利用等措施,确保水质达标排放。四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包括对可能发生的滑坡、泥石流等灾害进行预警和治理,确保周边居民和设施的安全。五是开展环境监测与维护,包括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环境问题。
3.矿山闭坑的监督管理。首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其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矿山安全等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加强闭坑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