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于近日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明确财务造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点问题。
这份解答明确了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过程中如何认定公司、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如何认定“直接经济损失”,如何把握“情节特别严重”的升档标准等具体内容。
在直接经济损失认定方面,解答明确,直接经济损失数额难以准确计算的,应当依法委托专门机构出具测算报告后予以审查认定。
解答明确,财务造假犯罪层级多、链条长,涉及的公司、企业人员也较多,对此应坚持分层分类处理。单位或个人专门为公司、企业提供财务造假“一条龙”服务的,应当从严打击。
解答还明确了对于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问题,提出具体认定标准要保持必要的开放性,以制衡越来越隐蔽的犯罪手法和行为人越来越强的反侦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