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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山应按规定设置安全平台
发表时间:2026-10-21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30日,行政执法部门到某建材有限公司下属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露天采场东南侧最终边坡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之(十二),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对上述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限期消除。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某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9万元。


专家评析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之(十二),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所属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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