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征求《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矿安综函〔2025〕21号)。
《通知》提出,为进一步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起草了《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局机关各司,有关中央企业的意见。
《通知》从总体要求、严格编制实施执法计划、健全完善分类检查制度、严格控制执法检查频次、严格落实执法检查主体要求、严格执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明确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严格精准实施行政处罚、推动企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加大全过程常态化执法监督力度、压实执法检查责任、持续推进技术赋能监管监察、更好统筹执法检查和指导服务、强化矿山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落实执法检查保障措施,15个方面对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为推动解决部分地区检查频次高、随意性大,隐患排查跑矿次、凑条数, 企业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 严格编制实施执法计划:准确划分矿山分类,精准确定执法重点,合理设定检查频次,科学编制年度计划,并严格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 健全完善分类检查制度:按照“一处矿山对应一个层级的监管监察执法主体”的原则,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市县两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对A、B、C、D四类矿山逐一明确监管执法主体;省级局逐一明确监察执法(抽查检查)主体(可明确到内设监察执法处)。
· 严格控制执法检查频次: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实行企业承诺制,出具承诺书,对整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再单独开展现场复查,监管监察部门在下次执法检查(抽检检查)时一并进行监督检查。
· 严格落实执法检查主体要求: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抽查检查)。
· 严格执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要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执行立案、调查取证、移送移交、告知听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复议诉讼、结案归档等行政执法程序。严禁违规开展异地检查。
· 明确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推动矿山“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
· 严格精准实施行政处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
· 推动企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覆盖各环节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属地监管部门。
· 加大全过程常态化执法监督力度:按照要求开展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专项行动,聚焦乱检查、乱执法、乱处罚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
· 压实执法检查责任:严格落实监管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检查方案审批责任、执法带队负责人“第一责任人” 责任、执法检查人员直接责任,坚持执法检查“五个集中”(集中审定检查方案、集中开展现场检查、集中讨论问题隐患、集中研究处理意见、集中制作执法文书)。
· 持续推进技术赋能监管监察:全面使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实现数据自动统计分析,减轻基层执法人员填报数据负担。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赋能精准执法,用好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指导开展现场检查,大力推动利用监测预警等信息化系统开展远程检查的执法检查方式,逐步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提高检查效能。
· 更好统筹执法检查和指导服务:充分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开展释法说理,防止“以罚代管”。
· 强化矿山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综合采取现场实训、比武实战、驻企锻炼等多种方式,推动教育培训由“墙纸面”向“工作面”转变,着力提高执法人员专业技术、实际操作等能力。
· 落实执法检查保障措施:
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建立完善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健全遴选聘任、日常管理、培训考核、监督评价等制度,持续提升专家质量,为提升监管监察执法效能提供有力技术支撑。《通知》要求各单位于2025年2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盖章扫描PDF版及Word版)反馈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司。联系人:姜哲辉联系人电话:010-64463186,17737085027电子邮箱:zfjd3032@163.com
素材来源:矿山技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