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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局最新通知!
发表时间:2025-03-14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前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起草了《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了意见,经梳理研究分析,对《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征求意见(附件1)。


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省级局组织本辖区煤矿研提修改意见,并汇总反馈。请各单位于2025年3月18日前,将意见建议汇总表(附件2)反馈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联系人及电话:张臻豪,010-64464787、64464294(传真);


电子邮箱:jcszfc@126.com。


附件: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5年3月7日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有效提升煤矿瓦斯防治能力,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井工煤矿发生下列情形后,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省级局参加,对其瓦斯防治能力进行的测评。(一)发生瓦斯死亡事故的;(二)发生瓦斯涉险事故(3人以上)的;(三)发生瓦斯高值超限(采掘工作面因瓦斯治理不到位造成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且持续时长达到10分钟及以上的,不包括停电停风及打钻喷孔)的;(四)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


第三条 评估内容应包括煤矿瓦斯防治的机构、人员、制度、装备、措施、安全投入等方面。


第四条 评估应根据矿井瓦斯等级,按照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低瓦斯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分表(见附表A、附表B、附表C),采取查阅资料、井下现场核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逐项进行评分。


第五条 评估得分80分及以上且无“不合格”项的,认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得分低于80分或有“不合格”项的,认定为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不得恢复生产,必须制定、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可重新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六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后,编制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煤矿基本情况、评估原因、评估程序与过程、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主要结论,并附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分表。参加评估人员签字确认,对相关评估内容负责。


第七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省级局要适时对评估认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开展“回头看”和现场检查。对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改,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煤矿和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依法问责追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表:A.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分表B.高瓦斯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分表C.低瓦斯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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